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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电动车需要登记 首对道路交通综合性立法
来源:  作者:本站

如交通事故的损失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新建小区需配建停车场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商业街区、居住区等需按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库),并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改作他用。

草案提出,新建、改建、扩建文化、体育场(馆)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以及商业街区、居住区、旅游区等要按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库)。配建的停车场(库)应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草案还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按规划和标准建设停车场(库),或配建专门的场地供本单位及其职工的车辆和外来办事车辆停放,不得在单位外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停放车辆。

公共停车场(库)还应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设置残疾人车辆停车专用泊位和明显标志,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施。

在停车位不足的城市街区,相关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设置交通标志,限定停车时间。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设置影响机动车停车的障碍。

居住区行车限速每小时20公里

目前国内的高速公路都设有最高时速,但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的通行速度却没有规定。《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对此进行了补充,规定所有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上下渡船或者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每小时为20公里。

交通管制时公交专用道可被借用

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公交专用车道只准许公共汽车和大型客车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该车道行驶;遇有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时,其他车辆按照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标志指示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

公共汽车应在公交专用车道内顺序行驶;在未划设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公共汽车不得在快速车道内行驶,超车时,只准许借用相邻的一条机动车道,超越前方车辆后应当驶回原车道。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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