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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电动车需要登记 首对道路交通综合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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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已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草案共7章71条,对车辆及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等作出了规定。据悉,这是我省首次对道路交通安全进行综合性地方立法。

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实施,国务院于同年颁布了实施条例。据山东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多年来我省在道路交通工作中积累了许多经验,有必要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固定。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中有不少内容都需要进一步细化,管理中的一些问题也需要通过立法解决。

作为交通大省,至2007年,我省公路通车总里程已达21.2万公里。机动车保有量1527.4万余辆,驾驶人1305.3万余人。2007年,全省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5867起,死亡5760人,受伤25807人,经济损失8302.4万余元。

电动自行车上路要先登记

自行车可不登记但必须定期备案

燃油助力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这些每天行驶在道路上的非机动车由于没有登记,造成了管理中的“盲点”。对此,《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规定,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

目前,我省电动自行车生产量和保有量发展迅猛,部分生产厂家违规生产超标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电动自行车,使这部分车辆出现摩托化趋势。

草案为此提出燃油助力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及省人民政府规定应登记的其他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草案规定,对自行车不实行登记制度。但销售单位在销售时按规定对自行车统一编号、敲印、建立台账,定期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同时,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燃油助力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也不得改装动力装置。

人车相撞分四类情况赔偿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如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机动车一方将按四种情况赔偿。

草案提出,超过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若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要视四种情况而定。

其中,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承担 30%至4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承担60%至70%的赔偿责任;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机动车承担70%至8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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