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法院认为虽然双方约定“三包配件折款后可等值更换配件或冲抵配件款”,但在合同期满双方解除合作后,王某已经不再从电动车公司订购电动车,考虑到相关配件对品牌有一定的专属性,此时对结余配件款仍然要求经销商等值领取配件显属不公平亦不合理。
最后,对于电动车公司认为争议款项中部分资金是该公司所有的配件周转基金这一主张,法院指出:即使是配件周转基金,合同中并未明确配件周转基金的所有权,且电动车公司亦认可经销商可以以配件周转基金从该公司提取等值配件,从这些规定中可以认为配件周转基金属于电动车公司提供给经销商的一种奖励机制,多销多得,其所有权应认定为属于经销商王某,其性质类似于“三包”配件款,在合作终止后应结算为现金。
最终,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电动车公司支付王某56820元,在被告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也维持了原判。至此,一起电动车行业颇具代表性的配件费返还案件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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